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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耗羡归公(一)----陈锋
发布时间:2017-02-27 15:40:50 浏览次数:

作者介绍:

陈 锋,1955年生,山东莱芜人,历史学博士。国务院政府特殊贡献津贴专家(1993年起),湖北省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九三学社湖北省委副主委。武汉大学首批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经济与社会史研究所所长,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经济史学会副会长、中国古代经济史专业委员会会长,中国社会史学会副会长,中国区域文化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中国经济史学会会长。曾任日本东京大学、同志社大学、创价大学,台湾中研院等高校或研究机构的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

 

雍正朝开始实行的耗羡归公是清代财政史和政治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葛寒峰的《清代田赋中之耗羡》和安部健夫的《耗羡提解的研究》是国内外学者研究耗羡归公最早的论文。此后,这一方面的代表性论文有多篇。由于耗羡归公与养廉银制度联系在一起,许多研究养廉银制度的论文,也一并论述耗羡归公,日本学者岩见宏是较早对养廉银制度进行专门研究的学者之一,他在《关于养廉银制度的创设》一文中,分为养廉银制度创设的背景、各省养廉银实施的经过两个论题,将耗羡归公与养廉银的创设统一考察,分析了耗羡归公的财政意义,论述了养廉银制度在不同省区实施的异同。美籍华人学者王业键1961年在台湾出版的《清雍正时期的财政改革》,是系统研究雍正朝财政改革的一部重要著作,对雍正朝的耗羡归公与养廉银制度也有较全面的论述。日本学者佐伯富在长篇论文《清代雍正朝养廉银之研究》中,除了论述耗羡归公与养廉银制度的关系,以及全面探讨养廉银制度外,认为养廉银制度的实行,有利于保障地方官员的生计和整肃官场,并使地方经费明确化、预算化。庄吉发的《清世宗与赋役制度的改革》也是一部重要著作。其他专题研究论文也值得注意。在前此学者的研究基础上进行,试图全面系统地论述耗羡归公的起始与沿革,并对前此学者没有注意或注意较少的问题进行论述,对一些不太准确的问题进行辨析。

 

一、耗羡的征收与耗羡归公的实行

  耗羡是正额钱粮之外的一种附加税。耗羡的起源甚早,钱陈群在《条陈耗羡疏》中曾述其沿革:

伏查正供之外有耗羡一项,于唐之中叶立羡余赏格,于是天下竞以无艺之求,为进阶之计,五代相沿滋甚。宋太祖乾德四年,从张全操之请,罢羡余赏格,宋史美之。然入于公者虽罢,而出于民者未必尽除。明代征收正赋之外,有倾销耗银,即耗羡也。有解费,有部费,有杂费,有免役费,种种名色,不可悉数,大率取之乡宦者少,取之编户齐民者居多,不特私派繁兴,亦且偏枯太甚。本朝定鼎后,耗羡一项,尚存其旧。康熙六十余年,州县官额征钱粮,大州上县,每正赋一两,收耗羡银一钱及一钱五分、二钱不等。其或偏州僻邑,赋额少至一二百两者。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者有之。不特州县官资为日用,自府厅以上,若道、若司、若督抚,按季收受节礼,所入视今之养廉倍之。其收受节礼之外别无需索者,上司即为清官;其止征耗羡,不致苛派者,州县即为廉吏。间有操守清廉,如陆陇其之知嘉定,每两止收耗羡银四分,并不馈送节礼,上司亦或容之者,以通省所馈节礼尽足敷用,是清如陆陇其,亦未闻全去耗羡也。其贪得无厌、横征箕敛者,时干纠察。自节礼之说行,而操守多不可问,其势然也。

  钱陈群在这篇上疏中既谈了耗羡的沿革,又谈了耗羡征收与“节礼”以及吏治的关系,值得注意。在明清时代,耗羡事实上包括了本色粮米征收中的雀耗、鼠耗以及折色银两中的火耗。明代中期以前,赋税的征收主要是本色粮米,所以那时的耗羡以雀耗、鼠耗为主。明代中期以后,开始征收折色银两,也就有了火耗之称。

上揭钱陈群的上疏专门点明“明代征收正赋之外,有倾销耗银,即耗羡也”,这里所说的“耗羡”即专指“火耗”。王庆云更直接明白地指出“火耗起于前明”。

《清朝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四》亦按称:“钱粮出于田亩之中,火耗加于钱粮之外,火耗之名,自明以来始有之。盖由本色变而折银,其取之于民也,多寡不一,其解之于部也,成色有定,此销镕之际,不无折耗,而州县催征之时,不得不稍取盈以补其折耗之数,亦犹粮米之有耗米也。”

清代由于是以征收折色银为主,所以清代的所谓耗羡主要是火耗。

征收本色粮米,需要晾晒,需要储运,在晾晒储运过程中,难免有雀吃、鼠吃之耗;征收折色银两,需要将碎银熔铸成锭,然后上缴,在熔铸过程中,也难免有损耗。为了避免这些损耗,以保证正供的足额,在征收钱粮之时量加耗羡,应该是正常的。耗羡之所以成为一个议论纷纭的问题,关键在于耗羡征收的苛重以及耗羡的去向。早在顺治年间,礼科给事中季开生已经奏称:“天下火耗之重,每银一两有加至五六钱者。”也就是说耗羡加征率为50%。前揭钱陈群的上疏,更称“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者有之”。这都是极而言之。据一般记载来看,加二、加三耗,或加三、加四耗,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耗羡征收的苛重,当然是官员贪婪、吏治腐败的反映,但也有具体的原因。

第一,弥补俸禄不足及馈送上司所需。有清一代,官员的俸禄低微,正常的俸禄收入难以应付日常开支所需,加征耗羡也就成了关于弥补俸禄不足的手段。康熙四十八年(1709),上谕就曾指出:“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若纤毫无所资给,则居常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如州县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称好官。若一概纠摘,则属吏不胜参矣。”康熙六十一年,上谕又指出:“火耗一项,特以州县各官供应差使。故于正项之外略加些微,以助常俸所不足,原是私事。”至于馈送上司与征收火耗的关联,前揭钱陈群的上疏已有论列。雍正二年(1724)的上谕也说得很清楚:“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各上司日用之资,皆取给于州县,以致耗羡之外,种种馈送名色繁多,故州县有所借口而肆其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不肯参奏,此从来之积弊所当剔除者也。”雍正六年,田文镜的上疏亦称:“耗羡未归公之时,原系各州县所得,各上司因其得有耗羡,于馈送节礼之外,恣意勒索,藉名派捐,不但州县分文不得入己,往往所入不敷所出,遂至亏空正项,粜卖仓谷,无所不至,及至地方一有公务,仍派里民,小民受累,此耗羡未归公之情弊也。”

第二,弥补财政亏空。康熙中期以后,从中央到地方,库银亏空的现象十分严重。康熙晚年曾经论及亏空的原因:“近见天下钱粮,各省皆有亏空,陕西尤甚。其所以至此者,皆有根源。盖自用兵以来,大并经行之处,督抚及地方官惟期过伊地方便可毕事,因资助马匹、盘费、衣服、食物甚多,仓促间无可设法,势必挪用库帑。及撤兵时,又给各兵丁马匹银两,即如自藏回来之将军以及兵丁沿途所得,反多于正项。是以各官费用动辄万金。人但知取用而已,此等银两出自何项,并无一人问及也。”按照康熙帝的说法,各省库帑的亏空,主要在于用兵之时刻不容缓的挪用所致。所以康熙接着说:“用兵之地历年钱粮奏销,朕悉从宽缓,正为此也。”库帑亏空之后,虽然奏销宽缓,也不时“宽免”,同时又有亏空地方官员摊赔之例,但由于亏空数额巨大,仍不足以弥补缺项,加征耗羡以弥补亏空便成为地方官的惯用手段。这也就是前此学者已经指出的:“清圣祖在位期间,督抚奏请增加火耗,清圣祖俱不准所请。惟各省亏空累累,私征火耗以弥补亏空,相沿已久… …各州县火耗,每两有加二三钱者,有加四五钱者,除量留本官用度外,其余俱捐补通省亏空。”

耗羡的滥征,不但加重了人民的负担,而且导致了财政的混乱和吏治的不清。

从康熙后期起,就有臣僚上疏将耗羡的私征改为公派,也就是“耗羡归公”。“耗羡归公”,一部分银两可以弥补地方财政的亏空,一部分银两可以“量留本官用度”,但这样以来,无异于公开承认耗羡加征的合法化。晚年康熙不愿意承担这个责任,宣称“加派之名,朕岂受乎”!

雍正帝即位后,试图在整顿财政、吏治方面有所作为。虽然他在雍正元年正月还谕称:“钱粮关系尤重,丝毫颗粒皆百姓之脂膏,增一分则民受一分之累,减一分则民沾一分之泽。前有请暂加火耗抵补亏空帑项者,皇考示谕在廷不允其请,尔诸臣共闻之矣。今州县火耗任意加增,视为成例,民何以堪乎!嗣后断宜禁止,或被上司察劾,或被科道纠参,必从重治罪,决不宽贷。”但事实却是,在臣僚上疏以及弥补亏空的形势下,迅速拉开了用耗羡银弥补亏空及支出各官养廉银的序幕。对此,《清史稿·诺岷传》有概要的记述:

各直省征赋,正供外旧有耗羡,数多寡无定。州县以此供上官,给地方公用,而私其余。上官亦往往藉公用,檄州县提解,因以自私。康熙间,有议归公者,圣祖虑官俸薄,有司失耗羡,虐取于民,地方公用无从取办,寝其议不行。诺岷至山西,值岁屡欠,仓库多亏空… …二年,诺岷疏请将通省一岁所得耗银提存司库,以二十万两留补无着亏空,余分给各官养廉。各官俸外复有养廉自此始。

上揭引文及《清朝文献通考》卷九〇《职官十四》、《石渠余纪》卷三《纪耗羡归公》记载等,均将耗羡归公、实行养廉银制度记作雍正二年。在雍正的有关上谕中,也有雍正二年实行耗羡归公的字样。但已多有学者考证系始自雍正元年。根据董建中的最新考证,诺岷具奏实施耗羡归公的时间是在雍正元年十一月,但就耗羡归公而言,山西征收耗羡则是从年初算起的。

实行耗羡归公,在财政上的关键之点是:此前,耗羡征收“皆系州县入己”,“官取之,官主之,不入于司农之会计”;此后,将耗羡归于政府的正式财政收入,然后再用耗羡收入所得支发官员的养廉银等,以弥补官员正俸的不足和地方财政的亏空。这也就是雍正帝所宣称的:“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各上司日用之资,皆取给于州县,以致耗羡之外,种种馈送,名色繁多,故州县有所借口而肆其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曲为容隐,此从来之积弊所当剔除者也。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

自雍正元年耗羡归公在山西省开始实施后,各省亦陆续举行,见表1。

表1是薛瑞录依据《朱批谕旨》整理而得,已花过相当大的工夫,但肯定还存在着问题。对有疑问的省份,略述如次。

表1雍正年间的耗羡征收

 山西。山西耗羡征收银50万两是一个整数,据山西地方官的奏报:雍正元年应征495068,实征430198两;雍正二年应征495 389,实征459 226两;雍正三年应征495389,实征467709两。到雍正三年下半年,因为山西弥补亏空完成,已有“酌减”耗羡的议论,如雍正三年八月,署山西巡抚伊都立奏称:“臣仰体皇恩意,自明年开征为始,将耗羡再行酌减,以广皇仁,务期有益民生,有裨国计。”又如雍正三年十月,山西布政使高成龄奏称:“(山西)实止无着亏空银六十余万两,查通省耗羡自雍正元年起至三年止,每年扣存银二十万两,三年内共应扣存耗银六十万两,足可抵补。其作何弥补之法及遵奉上谕,亏空清理,火耗亦可渐减之处,应听抚臣酌议,奏请圣裁。”随后,据山西按察使蒋泂奏称:“自雍正四年前督臣伊都立议减耗至加一三以来,通计每年收耗羡银三十七万一千余两。”雍正四年的减耗,因为有过反复,山西总督伊都立曾受到上谕的斥责,他自己也有说明,据伊都立所上《为恭谢天恩并自陈罪状事》奏折:“雍正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准户部咨内开,雍正四年九月十一日内阁交出谕旨,谕山西总督伊都立:前尔闻升云贵总督之命,将欲离任之时,将山西阖属耗羡饬令裁减,今闻得尔回任山西,以公用不敷,又将裁减之数,复行征收。大凡地方旧例之所有欲行裁减,必合前后计算而后举行,若既已裁减,而奉行不久,又复征取,则朝三暮四,有同儿戏,甚属不合。如此则何以取信地方官民,无知庸愚之极!谕旨到日,可速照原裁减之数仍行裁减,若少(稍)阳奉阴违,朕有所闻必治以重罪,特谕… …旧年所减火耗,以雍正四年为始,从前原不及加一三者,照旧征收,向来征耗加二者,一概减至加一三。”雍正六年,户科给事中宋筠又奏称:“钱粮耗羡,定议加一有三,臣巡察所至之州县,有加一四五,加一七八以及加二者,虽于加一三之数较多,而民倶相安,并无怨声。惟稷山县王梦熊历任四年,一向耗羡竟至加二以外,颇干物议,及闻山西特设巡察之员即为减去,现今仍有加一七八。”宋筠奉旨巡察,可见此前山西的耗羡征收率已由20%改为13%。之所以“虽于加一三之数较多,而民倶相安,并无怨声”,恐怕是此前的征收率更高的缘故。又据山西巡抚石麟的奏报,山西雍正六年的耗羡应征额为371396两,实征为365460两。

直隶。直隶耗羡银230271两是最先议定的数字。而且,据直隶巡抚李维钧奏称:“直省火耗,较他省为最轻,而顺天、永平、宣化三府,尤粮少耗减,应概免其提解。保定、正定、河间、顺德、广平、大名、赵州、深州、冀州、晋州、定州以上六府五直隶州所属钱粮,凡系五千两以下者,耗羡无几,应免其提解,留为地方官养廉之资,通省六府五直隶州所属额征粮银二百一十九万六千三百二十两有奇,其耗银共计二十三万二百七十一两有奇。”也就是说,230271两的耗羡额,并不包括顺天、永平、宣化三府以及其他府州耗羡银额在五千两以下者,不是耗羡银征收的全额。又据雍正五年署直隶总督宜兆熊的奏折:“共征收耗羡银二十六万九百五十四两零,内除起解内部及司府平饭并各官养廉银一十三万五千八百十三两零,实提解司库银一十二万五千一百四十一两,俱令存贮司库,遇有地方公事,奏明支用。”已经有了变化。另据署直隶总督杨鲲奏报,雍正七年,直隶的耗羡应征额又达到了308137两。

河南。雍正二年,河南巡抚石文焯奏称:“所有耗羡,各州县轻重不等,每两约一钱三分有零,通计全省额征地丁银三百六万余两,约耗羡银四十万有零,除通省各官酌量给以养廉,及各项杂用公费悉于耗羡内支应,不复议捐外,每年约可余耗羡银十五六万两,解贮司库,弥补亏空,抵还借项及办公事之用。”又据河东总督田文镜的奏折,“豫省州县自一钱一分起至一钱二三四五六七分不等,其一钱七分者,不及十处”。显然,河南的耗羡征收率不是10%,而是在11%—17%之间,即使通同计算也是13%。

山东。雍正七年,上揭河东总督田文镜的奏折已经谈到,山东耗羡银“每两概加耗银一钱八分”,是“以肥私槖”,“殊属未协”,应该“将钱粮耗羡酌减二分,概照一钱六分征收”。次年,山东布政使孙国玺奏称:“东省耗羡归公,从前每正银一两加耗一钱八分,于一八之内,各州县扣留公费银一分,又听出解费、运费、部饭、库饭等项名色共银三分外,实提解耗羡一钱四分。又于一四之内,分别州县大小,扣除养廉若干,外余银解司,归入耗羡项下。又于听出解费等项银三分之内,除偏僻州县实支脚费银三毫,冲繁州县实支脚费银三厘三毫外,余银另行解司,归入充公项下… …今年钦奉恩旨,蠲免耗羡二分,在各州县征收一六耗银,除养廉若干及公费脚费若干外,其余应总为耗羡一款,全数解贮司库,在司中亦不必另立耗羡、充公二项名色,除正项外,所收耗羡存贮一处,凡遇地方公事应行动支,详报督抚批准支给,岁底报销,如此则款项不繁,稽查亦易,而上下经胥亦无从舞弊矣。”是山东以雍正八年为界,有两种不同的耗羡征收率,前者为18%,后者为16%。

浙江。雍正二年,署理浙江巡抚印务河南巡抚石文焯奏称:“浙省赋重耗轻,向来总不及加一,自黄叔琳到任,陋规已尽革除,复将火耗减至五六分,以致种种公事,皆属无米之炊,难以办理。因沽一己之清名,坐致公务难办,实大负皇上简用之恩… …先于各州县现征钱粮内,每两量提火耗二分,以济公用。”据此可知,浙江最先议定的耗羡征收率是5%—6%,因为黄叔琳“沽一己之清名,坐致公务难办”,所以在原有耗羡的基础上暂加二分。所谓的2%,应该是对史料理解的错误。雍正五年,上谕又称:“浙省地方各官养廉之资,更无别项,而耗羡则每两不过五六分,以通省额征之数计之,每年耗羡仅十四万两。自督抚、将军、副都统、学政及藩臬、道府、同知、通判、州县等官共一百二十员,凡用度公费皆取资于此。”是通省的耗羡为14万两,也不是表中所列的61000两。而据署浙江巡抚福敏的奏折,浙江的耗羡征收率还要高。福敏称:“浙省火耗向与各省不同,各省有至加一加二者,惟浙江向例大县每两六分,小县八分,前署抚臣石文焯提解火耗银二分,有司各官遂有借名增加者。今细访各州县,虽名为八分、一钱,实则已在一钱之外,甚至有一钱三四分不等。”

贵州。据云贵总督高其倬奏称:“黔省各属税羡一项每年共银三万四千一百七十四两零,又通省地丁钱粮耗羡一项每年共银一万七百九十二两零,又通省额征秋粮耗米一项共折银九千一百二十三两零,又黔省武员官庄并文员额征官庄学租以及额外官庄所收租米一项共折银一千四百七十九两零,又黔省文职俸工前因军需悬项除敎杂等职不捐外,其余俱系捐补军需,今已补完,除敎杂等职并各衙门各役工食,仍照数实给外,其府厅州县既经分给养廉,所有俸银共三千六百四十两,查黔省盈余不多,若将此项除出,则分给各员为数不敷,亦应坐存算入养廉数内,以上五项共银五万九千二百零八两。”从这里可以看出,贵州接近6万两的“税羡”银,当然不只是地丁钱粮耗羡,但雍正三地丁钱粮耗羡也不是表中所列的10792两,应该再加上额征秋粮耗米折银9123两。贵州的耗羡征收率也不是15%,而是10%—20%,而遵义由于是按四川例征收,更达到30%以上,这从贵州巡抚张广泗的奏折中可以知晓:“遵属州县,向在川省输纳钱粮,火耗系按加三征收,起解归公,又于正耗之外有帮贴一项,每两自五分一钱以至二钱五分不等。黔省火耗每两自加一加一五以至加二而止,再无丝毫加派,是遵属较之黔例,毎州县征收火耗帮贴核算,竟有加五五者,实为偏重。”

陕西。陕西耗羡归公的时间据前揭庄吉发的研究是雍正三年,耗羡征收银额为303528两,上表未查出数据。

广东。据雍正七年的上谕称:“广东火耗从前原加二有余,自杨宗仁在任时定为加一,今藩司提解七分,州县已将耗羡加至一七,其中尚有平头各项杂费,合计仍是加二。”可知最先议定的征收率是10%,随后定为17%,也不是13%的加征率。又据同年的上谕:“广东耗羡仅十五万九千余两,除公用六万五千余两,所存九万余两,不敷大小各员养廉之用。”耗羡银是159000两,也不是130000两。

江苏。据署理苏州巡抚王玑奏折,耗羡征收额见表1。雍正五年,苏州巡抚陈时夏的奏疏称:“臣现在严行通饬,不论宦户民户,火耗一例以加一为率,严禁包收侵蚀、银匠尅估倾折之弊。与布政司张坦麟通盘合算,江苏额征地丁、杂办钱粮并带征旧欠银两,除正额外,每年共计加一火耗银四十一万五千二百五十两零。”

福建。雍正七年,福建巡抚刘世明奏称:“查通省地丁钱粮每年共一百五万有零,百姓完粮,火耗止许内加一扣收,如正银一两完给串票九钱是也。以零星所收拆封归总弹兑,又可多出二三厘,统计每两加一火耗连并戥共耗一钱四分。”议定的耗羡征收率是10%,所谓的14%,是包括了附加在内。

以上笔者主要是依据《朱批谕旨》进行了一些考索。前此学者所出现的问题,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对史料理解有误,或者统计标准不一;二是各省的耗羡征收前后有所变化。

还应该指出,即使各省有统一的火耗征收率,有关府县的征收率也是不同的。先看贵州所属府县的情况,见表2。

表2 贵州有关府县火耗征收统计

 

       仅就以上所示列的贵州有关府州县的情况来看,火耗征收率已多有不同,大致浮动于10%—20%之间,这与上揭贵州巡抚张广泗的奏折所言是吻合的。而且,贵州地处偏远,原额地丁银的征收本来就很少,在地丁原额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征收的火耗银就更加少之又少,所以大多不敷支用。

再来看河南的情况。河南彰德府,“自雍正二年耗羡归公”,而不是表1所示的雍正元年。而且彰德府所属各县的耗羡征收率也不相同,如表3所示。

表3 河南彰德府火耗征收支解情况

 

据表3,河南彰德府的火耗征收率在12%—15%之间。由于彰德府的地丁原额较多,相应的火耗银额也较多,达到45051两。这些火耗银两“岁支各官养廉、公费”共银11160两,约占火耗银额的1/4。“解司库耗银”为31053两,约占3/4。支给各官养廉、公费银与解司库银合计为42213两,与实征火耗银45 051两还有两千余两的差额,这些差额银两一般被作为解送银两的路费,按规定,“路费解正银一两,照除五厘支用”。

表3所列河南彰德府的情况,也清楚地表明耗羡归公后,耗羡银的支发养廉与弥补亏空、解存司库的用途。笔者在《清代军费研究》中也曾指出过,清军的常备兵器“动支本地钱粮造给”,主要的是动用地方耗羡银,也就是解存司库的那一部分耗羡银。

 

主要著作:

1、《清代盐政与盐税》,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2013年第2版。

2、《中国病态社会史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2013年第2版。

3、《清代军费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2013年第2版。

4、《陈锋自选集》,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中国经济通史·清代前期卷》,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6、《清代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013年第2版。

7、《清代财政史论稿》,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8、《中国财政经济史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9、《陈锋史学论著五种》,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0、《清代财政史》上、下,湖南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主要主编著作:

1、《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武汉现代化进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张之洞与武汉早期现代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4、《明清以来长江流域社会发展史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中外学者论<展望二十一世纪>》,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中国经济史纲要》,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7、《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论》,湖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8、《张之洞与中国近代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9、《中国财政经济史论稿》,湖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10、《中国财政通史》,湖南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副主编)。

11、《晚清财政说明书》,湖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主要论文:

1、“三藩”兵额笺正,《求是学刊》1983年5期。

2、灰色系统理论与中国经济史研究,《武汉大学学报》1986年6期。

3、清代亩额初探,《武汉大学学报》1987年5期。

4、论清顺治朝的盐税政策,《社会科学辑刊》1987年6期。

5、论心理分析在历史研究中的应用,《江汉论坛》1988年1期。

6、明清时期的区域心理与商业性农业的发展,《湖北社会科学》1988年8期。

7、清代两湖市场与四川盐业的盛衰,《四川大学学报》1988年3期。

8、绿营的低薪制与清军的腐败,《武汉大学学报》1989年2期。

9、清代三藩之乱期间盐课岁入辨析,《历史档案》1989年3期.

10、也谈清初的人丁统计问题,《平准学刊》1989年5辑。

11、论明清时期区域性商人集团的发展,《社会科学辑刊》1990年4期.

12、《清史稿·盐法》补正,《文献》1990年4期。

13、清代的土地开垦与社会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1期。

14、八旗饷制与八旗的盛衰,《武汉大学学报》1991年2期。

15、顺治朝的军费支出与田赋预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年1期。

16、清代绿营名粮制度述论,《社会科学辑刊》1992年6期。

17、清代八旗的战时俸饷制度,《第二届明清史国际会议论文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8、论中国经济政策史的研究,《江汉论坛》1994年9期。

19、清代盐法考成述论,《盐业史研究》1996年1期。

20、马克思主义整体世界史观与中国经济史研究,《江汉论坛》1996年4期。

21、清代的钱粮征解与吏治,《社会科学辑刊》1997年3期。

22、清代银钱比价的波动与对策,《中国前近代史理论国际会议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23、清初的招民与垦荒政策,《经济评论》1997年4期。

24、清代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调整,《历史研究》1997年5期。

25、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的新开拓,《清史研究》1998年1期。

26、清代户部的盐政职能,《盐业史研究》1998年2期。

27、史学研究对史学理论的观照与导引,《中国图书评论》1998年3期.

28、史学研究与当代社会,《江汉论坛》1998年8期。

29、清初“轻徭薄赋”政策考论,《武汉大学学报》1999年3期。

30、中国传统社会宰相刍论,《求索》1999年6期。

31、开拓专门史研究的新领域,《理论月刊》1999年9期。

32、清代赋役制度的整顿改革与政策导向,《人文论丛》1999年卷。

33、清代前期奏销制度与政策演变,《历史研究》2000年2期。

34、清代财政制度的近代化,《东瀛求索》第11号,日本东京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会2000年4月。

35、清代财政支出政策与支出结构的变动,《江汉论坛》2000年5期.

36、历史的窥察:武汉城市现代化进程中的特色与启示,《学习与实践》2000年9期.

37、清代财政的近代转型,《光明日报》2000年10月13日,“理论·史学”。

38、日本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的进展,《光明日报》2000年11月10日,“理论·史学”。

39、近20年湖北莲花村的经济变迁,《人文论丛》2000年卷.

40、清代财政行政组织与奏销制度的近代化,《人文论丛》2000年卷。

41、清代财政收入政策与收入结构的变动,《人文论丛》2001年卷.

42、明清时期汉口的发展历程,《江汉论坛》2002年第11期.

43、张之洞与武汉早期现代化,《光明日报》2003年1月28日,“理论·史学”。

44、武汉大学的武汉史研究,日本《近邻——近现代中国论坛》第43号,2003年8月。

46、论中国古代社会的腐败与世风,《光明日报》2003年11月25日“理论·史学”。《新华文摘》2004年第4期。

47、20世纪的清代财政史研究,《史学月刊》2004年第1期。

48、20世纪的晚清财政史研究,《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1期。

49、清末民国年间日本对华调查报告中的财政与经济资料,《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3期.

50、关于清史编纂体例的思考,《清史编纂体裁体例讨论集》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1、明治以来的日本对华调查与近代中国研究,日本《创大中国论集》第8号,2005年3月。

52、清代西北的移民政策,《人文论丛》2005年卷。

53、近百年来清代盐政研究述评,台湾《汉学研究通讯》第25卷第2期,2006年5月。

54、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人口税演进,《江汉论坛》2007年第2期。

55、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与田赋征收,《清华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56、唐代以来的土地制度与田赋征收,《7-20世纪的中国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国立政治大学2007年9月.

57清代“康乾盛世”时期的田赋蠲免,《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4期.

58、清代的清查亏空  上篇,《辽宁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59、清代的清查亏空  下篇,《辽宁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60、晚清财政预算的酝酿与实施,《江汉论坛》2009年第1期。

61、论耗羡归公,《清华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62、清代《赋役全书》的编撰与田赋征收原则的确立,《人文论丛》2009年卷.

63清代的私盐,《中国经济与社会史评论》2009年卷。

64清代的盐业管理,《中国经济与社会史评论》2010年卷。

65、如梦如幻红丝砚,香港《传统·文化·生活》2011年第1卷。

66、红丝砚的历史演变与雕刻风格,《论砚:中国砚文化高峰论坛》,中国书店2011年版。

67、清代的盐产区、盐场与场商、灶户、灶丁,《中国经济与社会史评论》2011年卷.

68、红丝砚史实考,《光明日报》2012年1月29日“理论·史学”。

69、清代食盐的生产方法,《人文论丛》2012年卷。

70清代的制盐工本、食盐品类与食盐产量,《中国经济与社会史评论》2012年卷。

71、晚清财政说明书的编纂与史料价值,《人文论丛》2013年卷。

72、清代食盐的运销体制,《盐业史研究》2014年第3期.

73、清代前期杂税概论,《人文论丛》2015年第1辑。

74、“四大名砚”考辨,《光明日报》2016年5月18日“理论·史学”版。《新华文摘》2016年第15期。

75、以传统为本体 以西学为方法——由“士绅”、“绅士”、“名流”、“精英”称谓谈起,《光明日报》2016年11月26日“理论·史学”版。

 

主要获奖

1、《清代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调整》,2001年获湖北省第二届社会科学(1995—1998)优秀成果政府奖一等奖。

2、《陈锋自选集》,2002年获湖北省首届图书奖。

3、《清代财政政策研究》(论文组)2003年获教育部第三届优秀社科成果三等奖。

4、《清代前期奏销制度与政策演变》,2003年获湖北省第三届社会科学(1999—2000年)优秀成果政府奖二等奖。

5、《中国经济通史·清代前期卷》,2005年获湖北省第四届社会科学(2001—2002年)优秀成果政府奖一等奖,国家图书奖提名奖。

6、《明清以来长江流域社会发展史论》,2007年获“湖北省十大精品图书”。

7、《清代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研究》,2011年获湖北省第七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一等奖,2012年获湖北省第二届政府图书奖,2013年获教育部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主持的主要课题

1、“15—20世纪长江流域经济、社会与文化变迁”,教育部重大项目。

2、“清代盐业史:盐政、盐税、盐商与盐业文化”,教育部重大项目。

3、“清史·典志·盐法”,国家清史工程主体项目。

4、“清史·文献·晚清财政说明书”,国家清史工程文献整理项目。

5、“清代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研究”,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6、“清代财政转型与国家财政治理能力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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